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对这部分不属夫妻共同共有的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一方享有绝对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据此,夫妻之间完全有可能产生借贷法律关系,但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属性,在实践当中,夫妻间借款是否要偿还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为您解析:
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更强调对夫妻一方私产所有权的保护,而夫妻一方私产所有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债权债务归同一主体而消灭。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及个人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有效。夫妻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共同债权债务,不因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因所谓的“混同”或其他原因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