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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的“工龄买断款”的处理。

2015-02-11 14:16:2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4  文字大小:【】【】【
简介: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的“工龄买断款”的处理方法。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团队在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精神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 ...

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的“工龄买断款”的处理方法。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团队在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精神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徐涛律师团队认为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的说法,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是不可以被买断的。但是人们在遇到这类纠纷的时候总得找个依据,或者说得有个处理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会得到与工龄相应补偿金,这笔收入如果全部按照个人财产,那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按照直接共有财产那么就完全剥离这笔款项的专项性。

徐涛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徐涛律师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跟这该发条的精神处理这类案件。

责任编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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