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不良的生活方式,巨大的工作压力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患上了不育症。致使诸多的不育症患者夫妇无法享受生儿育女的人生乐趣,所幸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能够帮助这些人实现生儿育女的愿望,但科学技术在为人类带来某种好处的同时,也可能打乱一定的秩序,引起新的问题;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已对传统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带来了一些社会、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人工授精生育孩子的夫妻,在离婚后,是否能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为您解答:
关于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包括试管婴儿、代生婴儿)的父母的确定,我国《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夫的精子而生者,应认为是婚生子女,由第三人的精子而生的子女,则应分别对待:(1)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2)未经夫的同意而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夫可提起否认之诉。在此情形下,妻的行为不构成通奸,且子女与精子提供者之间也不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