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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2013-12-27 15:49:3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3  文字大小:【】【】【
简介: 财产AA制很受80后年轻夫妻欢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 ...

      财产AA制很受80后年轻夫妻欢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那么,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规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是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

     而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有此约定,则需该夫妻举证证明,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等。

       因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提醒您,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第三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

责任编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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