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赠与房屋没有过户,受赠人可以获得处分权吗?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 ...
责任编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最新文章更多
推荐文章更多
热点文章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