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产生实质影响。
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
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坐明确说明的,应如何承担责任?简介: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明确 ...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产生实质影响。 责任编辑:tang |
最新文章更多
推荐文章更多
热点文章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