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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11-15 10:36:1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6  文字大小:【】【】【
简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长政发〔20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湖南 ...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长政发〔20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一)建立健全消防法制体系。加快制定长沙市关于加强城市综合体和高层、超高层建筑消防审批管理的规范,对城市综合体和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批执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维护自动消防设施相关要求、程序,有效解决住宅小区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修订《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设立市政消火栓建设专项资金,全面实行消火栓户籍档案管理制度。修订《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调整提升配建标准,解决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二)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按照《长沙市总体规划(2003-2020)》,科学编制、修订并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长沙市消防专业规划(2012-2020)》,县级城区及国家级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率达到100%。2013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率达到100%。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使城市消防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装备、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照《长沙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消防施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每月定期在媒体上公示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中心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时提供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四)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易发、多发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防火灭火设施设备和急救、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到2015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要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火灾责任保险等机制,运用市场杠杆加强社会消防管理,引导火灾高危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要将乡镇、街道、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内容,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网格管理员、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的工作责任,构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常态化。依托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对消防安全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2012至2015年,全市街道(乡镇)逐年按照40%、60%、80%、100%的进度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
  (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考评力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基础工作和社区警务工作范畴,进一步明确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权限,结合长沙实际适当放宽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权限。推动社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化,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等“三项申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实现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并与有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进行专业维护保养,确保所配备的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补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动态考核机制,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电(气)工全部持证上岗。督促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此类场所消防安全的远程实时监控。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个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消防科技研究应用和技术服务。结合实际推广应用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降低火灾风险。立足长沙实际,积极申报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项目。积极推动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工作,大力推行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等方面的检测评估,并出台相关措施强化对检测评估结果的运用,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消防服务等信息系统的应用。
  
三、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小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屋等火灾防控重点、薄弱区域和场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坚决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市本级和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实行有奖举报,广泛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二)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的原则,纳入城乡改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黄色预警制度。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每个区县(市)每年至少挂牌督促整改1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请示,当地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三)严格建设工程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使用的楼板、梁、柱、墙体、屋架等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及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纳入审核范围,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一律不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合格;对新建、扩建、改建使用彩钢板的厂房、仓库、商店等建设工程和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有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材料的监管,依法查处该类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地临时工棚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禁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建筑材料,对施工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建设、施工单位要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员工住宿。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抽查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打击、曝光和执法力度,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1.9”消防宣传日开展大规模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加强公共消防科普教育场馆设施、城市主要街路、街区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民政、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重点加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依托手机、户外视频、楼宇电视、宣传挂图、电梯广告等传媒提高消防安全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组织居民开展不少于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社区每年开展1次“社区消防节”活动。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疏散演练,普及贴近社会、贴近家庭的消防安全常识。2015年年底,每个县级行政区域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公园、学校,至少建成1个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二)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发展。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司法、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科普宣传内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常识纳入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素质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编印消防宣传教育读本,设立消防教育课程,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不少于1次的消防应急逃生疏散演练。党校、团校、行政学院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消防常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五、进一步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一)强化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各地要建立应急救援扁平化调度指挥机制,搭建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环保、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细化职责任务,优化调度方式,明确指挥关系。健全一体化运行管理机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等制度,落实应急工作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要情通报等制度。完善常态化培训演练机制,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市政府每年,区县(市)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由多力量参加、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设施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科学配置”的原则,依托110指挥中心建成市、县两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在2013年完成119指挥中心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实现交通道路监控、水路监控、市政设施建设、医疗卫生资源、气象信息、供水电气管网等相关资料信息与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联网共享。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积极创造实战化、模拟化训练条件,提高应急救援攻坚能力。要逐年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经费的投入,逐步淘汰并更新超期服役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车辆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要求,所有铁军中队、灭火攻坚组按《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公安消防部队铁军中队评定标准》配齐各类装备,全面实现消防装备建设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重大转变。
  (三)深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活动,大力加强特勤专业队伍建设,重点突出对各类典型、特殊火灾事故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积极开展各种复杂情况下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提高灭火应急救援综合实战能力。要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办法,补充基层综合应急救援执勤力量。出台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将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大力发展保安和志愿者消防队伍,将消防技能纳入保安人员培训内容,将志愿者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平安村(社区)”创建活动。
  
六、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和表彰奖励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消防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和各界人士参与灭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援助、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建立常态化的表彰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每年表彰一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实行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定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消防监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联合执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出台我市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加大消防投入,将消防装备建设、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消防员高危补贴、火灾有奖举报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发展需要。
  七、本意见自2013年3月16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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