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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11-15 22:36:4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5  文字大小:【】【】【
简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8〕6号),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招标投标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标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顺、交易平台不统一、评标专家库分散、评标办法不一致、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不力,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现象严重等问题,成为了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之一。因此,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将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全市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招投标办),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考核评定。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起草全市招标投标地方配套制度;依法核准招标事项;负责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和监管协调;负责对重大项目、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市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具体行为的行政监督,依法管理相关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提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政策意见,参加本行业国有投资项目的投资变更会审,负责本行业招标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会同市政府招投标办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负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加强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建设。按照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要求,不断创新监管办法,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制度。市直部门各类招标投标政策性文件,须经市发改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县(市)的招标投标政策文件需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重点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含评标办法的确定)、招标公告发布、中标人确定等环节的监管。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和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初审上报)并监管。
  (四)规范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法自主组织,可不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放开管制和精减收费的原则,提供各项服务;没有进场交易的,不得变相收取交易费。
  三、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一)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同城合一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归口管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为全市城区内全部国有投资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货物、服务、资源性资产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全市内五区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用品和其他资源性资产等交易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国有土地招拍挂交易活动暂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但要接受市政府招投标办的监督。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和内五区不再设立交易中心,部门已有的交易(或采购)中心并入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监管。
  (二)统一评标专家库和监委库。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整合现有的评标专家库,组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建立全市统一的跨行业、多门类、大库容的政府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不再设置评标专家库。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招标办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组织监委库成员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监委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组成。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确招标范围和条件。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需要招标的事项,必须进行招标。
  以招商引资、BOT、BT、TOT、PPP、特许经营、国家投资补助等形式建设,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物业管理单位等的选择,也应纳入招标范畴。
  (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各类依法需要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必须报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核准后方可实施。没有经过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手续。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核准的发展和改革部门重新核准。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法定情形申请邀请招标的,须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核准。其中因技术原因申请邀请招标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邀请招标,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申请不招标的项目,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规范招标信息发布行为。各类依法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必须在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并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媒介、范围和时限要求。
  (四)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面推广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单价总价双控制;逐步推行基本资格和技术方案的合格性评审以及充分合理竞价等评标办法;约束业主和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五)加强对招标投标投诉与纠纷的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法定时间内有权提出异议或投诉。各方当事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长沙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有关办法办理。
  (六)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全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发布,并纳入全市信用征信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奖励诚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五、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严厉打击虚假招标骗取中标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事项,不得办理相关后续手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允许没有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违法开展招标,不得以行政手段干涉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等,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意见,在2008年底以前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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