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日,(安徽)临泉县鮦城镇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件,出租车司机刘克森被杀害。案件告破后,刘克森妻子却发现提起公诉时,警方提供的材料显示凶手韦学云被改年龄,由18岁被改成了未成年人。她随即向临泉县公安局反映此事,未得到回应。昨天,记者获悉,临泉5名警察因在侦破案件中改动凶手年龄而被分别指控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此案将于近日在阜南县法院开庭。
讯问笔录:“7”被改成“9”
据公诉机关审查,该抢劫杀人案发生后,临泉县公安局成立了“8·03”专案组,由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牛强指挥案件侦破工作。 2006年8月28日下午,凶手韦学云(已判刑)向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投案。时任刑警大队城关中队长的范建忠和民警代利锋负责讯问。
韦学云在讯问中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并供认其出生于1987年(案发时已满18周岁)。而卷宗中讯问笔录却显示韦学云出生于1989年。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文证鉴定:其中1989的“9”系“7”改动而成,改动处未按指印。
再次提审:凶手改口出生年份
案件侦破后,此案由代利锋主办。代利锋称在查询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时,未发现韦学云的户籍记录。再次提审韦学云时,韦学云开始改口称出生于1989年。
同年9月,刑警大队会议研究,对于韦学云的年龄问题应与当地派出所协商。代利锋违反规定,未与派出所联系,持以刑警大队名义出具的韦学云无户籍登记、无小学阶段学籍档案的说明,连同他对韦学云堂弟、父亲(因包庇罪被判刑)的询问笔录,于当年9月26日赶到临泉县公安局户政窗口要求为韦学云办理入户,遭到窗口负责人拒绝。
民警违规:为凶手自拟入户报告
2006年11月,代利锋又将此案向临泉县公安局法制科汇报,法制科同意以抢劫、故意杀人对韦学云等人移送审查起诉,但对牵涉到韦学云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未作决议。代利锋在未向局务会汇报的情况下,擅自拟制了《请对韦学云办理户口的报告》,其中将韦学云的年龄认定为1989年9月25日。并与当日持该报告找到时任副局长的牛强签批,并谎称局务会已研究决定为韦学云入户。
作为副局长的牛强不对入户报告认真审查,也未对如何认定韦学云的年龄作出明确指示,即签署“同意呈报”意见。11月20日上午,代利锋持该入户报告到韦学云居住地的瓦店派出所。代利锋打电话告知派出所长局领导已同意为被告人韦学云补录户籍。所长即安排通知责任区民警郝振轩(已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予以调查。
法院认定:案发时凶手系成年人
郝振轩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在韦效安(已因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出具的行政村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建议给予入户”。之后郝又按代利锋口述,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上录入了韦学云出生于1989年9月25日的信息。次日,负责当天县公安局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户政工作的陈海应代利锋要求,违法入户审批程序,即安排工作人员在人口信息网上审批同意了韦学云的入户材料,并将韦学云户籍证明输出后加盖户口专用章,代利锋将该证明入卷作为韦学云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据。另一名民警张卫也伪造了相关会议记录。
后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及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分别于2007年3月20日、6月6日两次进行骨龄鉴定,韦学云作案时已满18周岁。阜阳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据此认定韦学云案发时系成年人,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韦学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