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会见网友张某时,趁张某洗澡之机,将其黑色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200元,索爱手机1部(价值1239元)、身份证、导游证及银行卡等物品,总价值为1439元。随后,被告人李某又以会见网友的形式,分别于2009年8月18日和2009年11月3日,趁网友王某、丁某洗澡之机,盗窃王某手机(价值1075元)、耳机等物品总价值为1095元,盗窃丁某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总价值2108元。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以退还电脑为名向丁某索要银行卡密码,将丁某农行卡上的2900元取走,并索要2000元才同意退还电脑未果。案发后该电脑已提取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在索要2000元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身兼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