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上午8时许,家住汝州市区、现年36岁的被告人姚磊驾驶一面包车行驶至市区府后街实验幼儿园附近时,在倒车时将行人陶平撞倒,后陶平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28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陶平死于车辆碰撞所致全身多发骨折并多发脏器功能衰竭。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7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姚磊驾驶机动车辆,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安全情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姚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