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被告人张某、李某、金某,经预谋首先由三人分头寻找被害人,主要以地处偏僻的小商店主为对象,他们先打探好被害人,假意借被害人商店作为收购药材的地点,联系倒卖“胎盘”的生意。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张某扮演卖药材的,金某扮演收药材的人。之后二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交易。而后张某将少量的“胎盘”卖给被害人,再由被害人卖给金某,中间的差价由被害人收取。这样就让被害人感觉倒卖“胎盘”有利可图。在逐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由李某向被害人出售大量的假胎盘,骗取钱款后三人携款潜逃。
就是利用这样的手段,被告人张某、李某、张某,分别骗取王某、赵某、李某共计十余万元。
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诈骗使用的“胎盘”内均未见胎盘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