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已逮捕),张某(在逃)等人将汪某某、王某骗至海拉尔区第二中学附近的饭店吃饭,以向汪某某索要工程款为由,对汪某某、王某二人进行殴打,同时逼迫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在其银行卡账户上取出10.0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分得赃款人民币2.2万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返还受害人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将受害人骗至指定地点,在向汪某某索要债务过程中,看到同来的王某身上有银行卡,遂起占有之意,逼迫王某说出银行密码,多次从账户中提走人民币共计10.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