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钟荣平因伙同钟荣春盗窃摩托车(价值2000元)被该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钟荣春则侥幸逃脱。2010年1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已服刑完毕的钟荣平又伙同一直在逃的钟荣春到凤翔镇石阳村,将他人牛栏中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价值5000元)盗走。另查明,2007年6月3日,钟荣春在凤翔镇凤翔街盗窃他人摩托车时被车主发现,钟荣春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车主打成轻伤后逃离现场。2008年1月21日晚20时许,钟荣春伙同他人在凤翔镇江亚村钟代强家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一辆豪豹牌男式摩托车(价值2400元)盗走。
钟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钟荣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属转化型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钟荣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钟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钟荣春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均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