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长沙法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04-06 11:00:5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67  文字大小:【】【】【
简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
市、县
 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长沙市
 
 
 20
 16
 12
 8
 6
 4
 
 
 
长沙县
 
 10
 8
 6
 5
 4
 3
 2
 1
 
 
望城县
 
 
 8
 6
 5
 4
 3
 2
 
 
 
宁乡县
 
 
 8
 6
 5
 4
 3
 2
 
 
 
浏阳市
 
 
 
 10
 8
 6
 4
 2
 
 
 
  二、市区各等级土地分级标准及具体范围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划分为六个等级,分别适用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年单位税额,具体土地等级范围为:
  以湘江为界,分河东和河西两大部分。
  (一)河东地区
  三级:西起湘江,东至车站中路,南起西湖路、城南西路、蔡锷南路、人民西路、人民中路,北达营盘路、迎宾路、八一路所闭合区域内。
  四级: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地段外。
  五级: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南起南二环、新开铺路、友谊西路、友谊路、韶山南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芙蓉北路、三一大道、浏阳河路、东二环、晚报大道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地段外。
  六级: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浏阳河、沙湾路、体院路、木莲路、万家丽路,南起南三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地段外。
  七级: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东二环、捞刀河、东三环,南起环保大道,北至北三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地段外。
  八级:市区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地段外。
  (二)河西地区
  五级: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岳麓大道所闭合区域内。
  六级:橘子洲、傅家洲全境;西起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北至岳麓大道、金星北路、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五级地段外。
  七级:西起麓松路、枫林三路、麓云路、龙王港路,东至湘江,南起靳江河,北至长常高速、麓景路、杜鹃西路、北二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五级、六级地段外。
  八级:市区区域内除五级、六级、七级地段外。
  三、各县(市)具体等级征收范围按照各地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方案中所划定的内容执行。
  四、不同土地等级之间的边界,均以临界的道路中线和河道中线为准。
  五、纳税人应纳税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能够区分不同等级面积的,应分别按各自税额等级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区分不同等级面积的,按土地高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七、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每块土地使用确定一个最低容积率,如未达到最低容积率,将提高一个土地等次。
  八、本规定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湖南省2013-2014道路交通...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 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 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 长沙市关于禁止经营使用...
· 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
· 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教...
· 长沙市关于执行湖南省征...

推荐文章

更多

· 湖南省2013-2014道路交通...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 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 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 长沙市关于禁止经营使用...
· 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
· 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教...
· 长沙市关于执行湖南省征...

热点文章

更多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