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及湖南省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金融部门等有关单位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及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负责承办以下建议提案: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会议小组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人大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 (四)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评比,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集体研究,专人办理。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办理工作联系人名单应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政府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受理后,转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 (二)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建议提案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呈报单位领导,及时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落实具体经办处(科)室。要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 (二)办理建议提案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实地视察、现场办公等形式,共商建议提案的办理方法,还可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等方式,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听取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对于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正在开展有关工作的,要作出说明;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四)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办的,由分办单位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代表或提案者;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可报请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市政府协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专题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九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由经办处(科)室起草,处(科)室负责人初审,单位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二)代表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闭会期间的建议,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闭会期间的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见附件1、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类别为:“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 (五)需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的,牵头承办单位须将答复材料以单位公函的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答复材料包括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答复意见及答复代拟稿。市政府办公厅必须对承办单位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重新办理意见,要求承办单位重办。 (六)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外,还需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工作机构或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两份;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条 落实 (一)建议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答复跟踪办理结果。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总结当年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办公厅递交书面总结报告和《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市政府办公厅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作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 (二)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年度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的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三)对办理不力,逾时未答复或答复敷衍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议答复文格式 2、提案答复文格式 3、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
附件1:建议答复文格式
×××××(单位公函纸)
─────────────────────────
×××〔200×〕××号×类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次会议
第××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盖章)
××××年××月××日
签发人:×××
───────────────────────────────────────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提案答复文格式
×××××(单位公函纸)
───────────────────────────────────────
×××〔200×〕××号×类
关于市政协十届×次会议
第××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以及应当说明的情况)。
×××××(盖章)
××××年××月××日
签发人:×××
───────────────────────────────────────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
承办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月 日
序号 |
建议提案号 |
建议提案标题 |
办复类别 |
答复日期 |
见面形式 |
是否满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