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艾滋病病毒职业
暴露处理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长沙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方案(试行)
为保障我市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发生,落实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人员待遇。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
职业暴露是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执行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从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二、适用范围
长沙市辖区内卫生、公安、司法等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艾滋病防治管理、疫情监测、疫情调查处理、干预控制及病毒检测的人员,负责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医疗护理人员,负责抓捕和监管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嫌疑犯、犯人、吸毒以及性罪错人员的公安、监狱、劳教等系统的工作人员。
三、危险性评估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确定。
(一)暴露级别
根据暴露源(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的不同接触方式,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1、一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针刺伤。
3、三级暴露:暴露源刺(割)伤皮肤,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刺(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
1、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2、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3、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五、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一)紧急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和水清洗沾污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
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70%酒精,0.2-0.5%过氧乙酸,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二)预防性用药
1、用药时间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的,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用药原则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3、用药方案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1)基本用药程序: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如双汰芝(AZT与3TC联合制剂)300mg/次,每日2次,连续服用28天或参考抗病毒治疗指导方案。
(2)强化用药程序: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如佳息患或利托那韦,均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
六、应急后处理
(一)事故登记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建立事故登记制度,对事故情况按要求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件1),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水平,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情况、肝肾功能化验结果、用药依从性状况等)。
(二)事故报告
小型事故(存在任何一种小的损伤或一级暴露)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重大事故(存在严重损伤或二级及以上暴露)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立即派专家到现场具体指导处理,并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市)卫生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分别向市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事故处理单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汇总(附件2)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汇总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全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
对重大事故中的暴露源和暴露人员,应立即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其血清留样备用。
暴露人员在暴露后的一年内应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6周、12周、6个月、12个月进行检测。
(四)保密
无论重大事故或小型事故,在处理的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人员均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五)职业暴露人员享受待遇
1、免费服用职业暴露抗病毒预防药物,同时休假一个月。休假期间,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正常上班时的待遇标准发放(包括工资、奖金、防疫津贴及其他福利等);同时与其相关的检查费及服药引起不良反应的治疗费予以全额报销,上述费用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2、职业暴露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专项补助,其中区、县(市)属单位人员由区、县(市)财政负责,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负责,省属单位按省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市卫生局成立市级职业暴露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各区、县(市)卫生局相应成立职业暴露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具体负责职业暴露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艾滋病病毒暴露后预防用药和救治。
(二)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暴露检查、救治及工伤待遇等经费预算安排及使用监督审计。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暴露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落实。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暂未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暴露源和暴露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承担本市初筛阳性结果的确认实验,并设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保证及时供应药物。各区、县(市)疾控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日常检测工作。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纳入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用药计划,药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市级常规储备1-2次应急处理事故用药。职业暴露防护用药不得擅自用于非职业性原因暴露的事件。
(五)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暴露人员就诊时的伤口消毒处理,进行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已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单位,负责暴露源和暴露人员的艾滋病病毒初筛检测,对初筛阳性者,将血清送市疾控中心确认实验室确认。
附件: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
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附件1:
附件1:
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
一、基本情况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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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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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工龄 |
/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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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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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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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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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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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时从事何种防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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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过艾滋病安全操作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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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暴露方式 | ||||||||||||||||||||||
(一)接触暴露 | ||||||||||||||||||||||
⒈皮肤⑴无破损□ ⑵有破损□ |
⒉粘膜□ | |||||||||||||||||||||
⒊接触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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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接触面积 |
cm2 | |||||||||||||||||||
⒌暴露量和时间 |
⑴量小、暴露时间短□ ⑵量大、暴露时间长□ | |||||||||||||||||||||
⒍污染物来源 |
⑴血液□ |
⑵体积体液 |
⑶其他: | |||||||||||||||||||
(二)针刺或锐器割伤 | ||||||||||||||||||||||
⒈何种器械 |
⑴空心针□ ⑵实心针□ ⑶其他器械□ | |||||||||||||||||||||
⒉损伤程序、危险度 |
⑴表皮擦伤、针刺低危□ ⑵伤口较深、器械上可见血液高危□ | |||||||||||||||||||||
⒊污染物来源 |
⑴血液□ ⑵含血体液□ ⑶其他□ | |||||||||||||||||||||
三、其他方式 | ||||||||||||||||||||||
致伤方式⑴抓伤□ ⑵咬伤□ ⑶其他□ |
破损、出血⑴有□ ⑵无□ | |||||||||||||||||||||
三、暴露源严重程度 | ||||||||||||||||||||||
(一) 实验室标本 |
⒈血液□ |
⒉体积体液: | ||||||||||||||||||||
⒊其他□ |
⒋病毒含量 ⑴滴度低□ ⑵滴度高□ ⑶不详□ | |||||||||||||||||||||
⒌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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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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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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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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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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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 |
⑴无症状HIV感染者□ ⑵有症状、但不同艾滋病□ ⑶艾滋病期□ | |||||||||||||||||||||
病毒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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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4细胞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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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四、暴露后紧急处理 | ||||||||||||||||||||||
(一)皮肤 |
⒈清水冲洗□ |
⒉是否用肥皂 是□ 否□ | ||||||||||||||||||||
⒊是否挤出伤处血液 是□ 否□ |
⒋消毒药物 | |||||||||||||||||||||
⒌冲洗时间 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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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粘膜 |
⒈生理盐水 □ |
⒉清水 □ | ||||||||||||||||||||
⒊其他液体 |
⒋冲洗时间 min | |||||||||||||||||||||
备 注: | ||||||||||||||||||||||
五、评估 | ||||||||||||||
(一)暴露级别 |
⑴1级暴露□ |
⑵2级暴露□ |
⑶3级暴露□ | |||||||||||
(二)暴露源头严重程度 |
⑴轻度 □ |
⑵重度 □ |
⑶不明 □ | |||||||||||
评 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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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暴露后预防性治疗方案 | ||||||||||||||
⒈是否需要预防性药物 是□ 否□ | ||||||||||||||
⒉用何种药物及用量 |
⑴ | |||||||||||||
⑵ | ||||||||||||||
⑶ | ||||||||||||||
⒊开始用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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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停止用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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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因毒副作用、修改治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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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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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检查 肾功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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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症状 | ||||||||||||||
暴露后4周内是否出现急性HIV感染症状 是□ 否□ | ||||||||||||||
何种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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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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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八、HIV血清学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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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日期 |
结果 |
项目 |
日期 |
结果 | ||||||||
暴露后即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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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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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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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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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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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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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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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审 核 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
姓 名 |
工作单位 |
发生 时间 |
发生 地点 |
暴露方式 及级别 |
感染源 级别 |
紧急局部处理 |
处理方案 |
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 |
药物毒副作用 |
抗HIV1/2检测结果0周6周12周6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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