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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8-08-13 15:37:5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77  文字大小:【】【】【
简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长沙市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长沙市贫困
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长沙市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长沙市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的通知》(长政函〔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疗补助对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艾滋病预防救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城镇贫困居民及长期居住在本市的贫困流动人口中需要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含母婴阻断治疗,以下同),可认定为政府实施治疗补助的对象。对流动人口,原则上鼓励和动员其回原籍治疗。
  (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艾滋病病人,其艾滋病住院治疗经费,除按医保和新农合有关政策享受报销补助外,其余部分可同时享受本《方案》所确定的经费补助。
  (四)本市贫困居民及长期居住在本市的贫困流动人口是指经民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调查认定的贫困人员。其中长期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是指有本市暂住证,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居住两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二、定点救治医院
  户籍(或暂住)在本市城区的艾滋病病人,在市传染病医院定点收治;户籍(或暂住)在县(市)的艾滋病病人,由市传染病医院或所在县(市)级医院的传染病隔离病区定点收治。
  贫困艾滋病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在本市以外的病人需同时持本市暂住证)、证明其经济困难的相关资料及辖区内疾控机构的介绍信方可进行登记,否则不予享受住院治疗补助。定点救治医院应及时将病人入院和出院情况电话告知相应的疾控机构进行跟踪随访。为避免失访,各区、县(市)财政可给予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每月30-50元的电话补助费。
  三、实施办法
  (一)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经费由个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0%,所属区、县(市)财政承担60%,病人承担20%。
  市财政承担的20%部分,由市卫生局核定,市财政局拨付;所属区县(市)财政承担的60%部分,由所属区、县(市)卫生局(或疾控中心)与定点救治医院协商确定付款方式;病人承担的20%部分,由病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缴纳。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艾滋病病人,其艾滋病住院治疗经费扣除医保部门及新农合管理部门报销的部分后,由个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0%;所属区、县(市)财政承担60%;病人承担20%。
  1、市财政承担的20%部分,由市卫生局核定,市财政局拨付到定点救治医院。
  2、所属区、县(市)财政承担的60%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局安排预算,区、县(市)卫生局(或疾控中心)每季度与定点救治医院结算支付一次。
  3、病人承担的20%部分,由病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缴纳。
  4、医保、新农合报销补助部分:医保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部门)应简化艾滋病病人住院费用报销手续,提高报销比例,实行直接与定点救治医院结算和报销转账的管理模式。
  (三)符合住院治疗补助条件的贫困艾滋病病人,每人每年住院经费补助总额:市财政不超过4000元,区、县(市)财政不超过12000元,超过部分由病人承担。治疗药物参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住院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治疗补助范围:
  1、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2、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及其它特殊生活服务费用;
  6、各种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
  7、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打架滋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冒名或挂床住院发生的费用。
  (四)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艾滋病病人,可以向新农合管理部门申请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及补助经费的数额由各区、县(市)新农合管理部门制定。
  四、经费保障
  (一)市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本级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专项经费及经费使用的监管。
  (二)贫困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补助经费中,由市财政承担的20%部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收治艾滋病住院人数及费用,按照疫情增长速度预算安排当年市本级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专项经费。市卫生局根据定点救治医院财务报表,于每年11月底进行核定,报市财政局将经费拨付给各相关定点救治医院。
  (三)贫困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补助经费中,由区、县(市)财政承担60%部分的,按以下办法保障:
  1、区、县(市)财政年初根据同级卫生局申报的专项经费预算计划,安排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专项经费预算(包括艾滋病病人和携带者每月随访的电话补助经费)。
  2、区、县(市)卫生局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内户籍的农村、城镇贫困居民及长期居住在本市的贫困流动人口中需要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的经费治疗补助。
  五、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接此通知后,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定点救治医院联系,签订协议,确定贫困艾滋病病人住院经费结算方式,实行方便病人的原则,不允许相互推诿和发生由贫困艾滋病病人自跑报销的情况。
  (二)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村、城镇艾滋病病人,承担20%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在其出院后,由民政部门按《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给予适当救助。
  (三)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的通知》(长政函〔2006〕105号)下发之后至本文下发之前,各区、县(市)贫困艾滋病病人到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所欠费用,由各区、县(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2007年内与定点医院一次结清。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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