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高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高等专科学校、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切实减轻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费制”全免政策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区县(市)按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我市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执行。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财政按比例分担。我市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我市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的名额和下达的预算执行。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生获资助分等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各高校实际情况确定。我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的名额和下达的预算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由学校审核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两年制、一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顶岗实习开始不纳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按照以下两个原则落实:一是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二是区、县(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区县(市)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比例,按照2004年各区、县(市)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分担,具体为:1、人均可用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区、县(市),由省、市和区、县(市)按6∶1∶3的比例分担;2、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区、县(市),由省、市和区、县(市)按5∶1∶4的比例分担;3、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区、县(市)全部由县级财政分担。市视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绿色通道”制度。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推动高校与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扩大国家助学贷款资助面。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有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积极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要继续落实好“绿色通道”制度,消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顾虑,使他们及时报到入学。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范围包括学校发放的特殊困难助学补助、校级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与风险分担经费、减免学费以及其他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支出项目等。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成立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长沙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区、县(市)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全面领导本区、县(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资助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精神,整合现有资源,调剂人员编制,迅速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证办公经费和场地,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严格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获奖励和资助学生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全面理解和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内容和特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长沙市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按《长沙市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科学测算,足额预算应当分担的资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中央和省下达我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及时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区、县(市)和各相关学校。市、县两级财政要足额、及时拨付应当分担的资金。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长沙市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资金用于获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费落实情况、经费管理情况、学校收费情况以及各项助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规范收费支出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