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解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的一个重大利好消息。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而即使因为种种原因送达不到,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变更且有效通知,那么该送达行为亦视为有效。
这是继上海、福建、江西、北京、重庆等地高院明确该政策后,经多方呼吁,最高法院终于正式确认和明确,这对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尤其是小额、金融、合同类案件中,将会起到根本性作用。
这真是一个为广大企业在确定对方下落时的好举措,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找不到合同对方了。
徐律师建议
在现在的合同范本中增加一个送达条款,内容参照如下:
1、各方的送达地址分别为:甲方:**省**市**区**街道**路**号;乙方:**省**市**区**街道**路**号。
2、各方一致同意,一方及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文件、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未通知,一方按本约定的地址邮寄后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