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合同有效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提团队成员李玉德律师提示您: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