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如果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计算的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从其约定。
二,关于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处理,在合同有效的场合,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利息。
三,关于保底收益部分的处理,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委托理财合同所获得的收益 应先冲抵受托人或监管人应当返还或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才是理财业务所需支付的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