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一家餐厅吃饭,走的时候太匆忙,将携带的一个黑色皮包遗忘在椅子上,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回去找餐厅要时,餐厅前台说包已经被别人认领走了。我包里有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我要求餐厅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我自己遗落了东西,他们是无偿保管的,有人认领时,他们也只是简单核实一下包的颜色外观是否相符,不方便具体核实包内物品,他们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愿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损失由谁负责?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解答:《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吕女士到餐厅吃饭,皮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得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吕女士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吕女士自己遗落物品,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餐厅一方应当赔偿吕女士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