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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的关系

2015-01-26 14:15:4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5  文字大小:【】【】【
简介: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伤赔偿,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单一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来看下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具体有怎样的表现形式。   在一些特殊经济状 ...

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伤赔偿,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单一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来看下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具体有怎样的表现形式。

  在一些特殊经济状态下,有些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为您解答。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 明确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某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次,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地。比如到另一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发生伤害不以劳动者到该单位上班时,是否隐瞒了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标准,只要劳动者能依法证明自己与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因工受伤,该公司就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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