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滩头乡中心小学将该校厕所、操场、讲台的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包工头王增贵修建。施工中,王增贵用了陈海堂为其务工。同年10月14日,陈在开山炸石时,被垮塌的石块掩埋。陈受伤后,先后被送往盐津县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在治疗过程中,王增贵为其支付了医疗费21000元。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陈所受之伤为五级伤残。此后,陈多次要求王增贵给予伤残赔偿,王则以学校也应赔偿为由,予以推诿。陈索赔未果,一纸诉状将王增贵和滩头乡中心小学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伤残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4923元。
盐津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增贵雇用陈海堂劳动,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属雇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造成的损害,本应由雇主全部承担。但在本案中,滩头乡中心小学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体包工头王增贵,其发包行为违法,对工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