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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死亡后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2008-02-03 17:52:4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83  文字大小:【】【】【
简介: 我于2003年2月在孩子刚满七个月时,在不堪忍受孩子父亲一家对女孩的歧视和对我母女的不闻不问、甚至使用多种手段以达到离婚目的的卑劣手段下选择了离婚,4年来,单亲妈妈的含辛茹苦,是怎一个难字了得!怕 ...

     我于2003年2月在孩子刚满七个月时,在不堪忍受孩子父亲一家对女孩的歧视和对我母女的不闻不问、甚至使用多种手段以达到离婚目的的卑劣手段下选择了离婚,4年来,单亲妈妈的含辛茹苦,是怎一个难字了得!怕加班,怕孩子生病,怕自己生病,走过带着病孩哭着加班的日子,很是艰辛。4年,他父亲一直未能很好履行自己义务,因自己好强,经济上的困难也就罢了,不想开口,是不想见到那人拒绝给足孩子的生活费、学费、药费而百般讨价还价的嘴脸。现在,我不幸患癌,恐不久于人世,请问,作为现在孩子监护人的我死亡后,孩子的监护权将转移至她那不配做父亲的人手中吗,(他早已再娶,实现了他生儿子的梦想。想着让孩子那样一个歧视女孩的家庭成长,我常常夜不能寐啊)我可不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对孩子监护人进行指定?让真正爱孩子,有责任,有一定经济基础,利于孩子成长的亲属来当孩子的监护人? 
 
 
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其中前一种指定是后一种指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作出指定。

(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而根据民法通则其他关于监护的法条,如果作为监护人的母亲不幸去世而不能履行监护的权利的话,那么另一方履行监护权。但是,如果说另一方监护不利,或者就像你所说的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话,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请承担监护责任。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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