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域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决除防水蓄水设施,让水泛滥于流域之外,危及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只要发生了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即构成本罪,后果的产生与否只是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