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详解 >>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解析

2010-10-21 17:03:5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71  文字大小:【】【】【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十七条增加一项: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

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十七条增加一项: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条同时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以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以上罪行的才可以定罪量刑,否则不为罪。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两个条款都有投毒罪的罪名。但是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对投毒罪作了修改,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修正案第1条规定:"将刑法第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第2条规定:"将刑法第115条第1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是修正案对刑法第17条第2款涉及到的投毒罪却没有作修改。修改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毒罪相比,不仅罪名发生了变化,内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一,将分则已经没有的罪名仍然规定在总则之中,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其二,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该不该定罪量刑,办案人员较难掌握。一方面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另一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从投毒罪演变而来的,二者的危害程度相当,从立法本意上讲是该定罪的。这样在司法实践上,办案人员便进入了两难的境地。问题的出现就在于立法的漏洞上,如果将17条的"投毒"去掉或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第二、叙述方法和内容的修改。从字面和逻辑上分析理解,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8种罪名,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法规定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以及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现以上几种情况,该如何定罪呢?一方面刑法明文规定只定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这两种罪名该年龄段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又包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罪行,并且比单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的多,如果不处罚,不符合立法本意。如果处罚,又缺少条文上的明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单纯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罪定罪量刑。这样既造成人们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误解,又对犯罪人的处罚失之过宽。因此可以增加以下内容作为其中的一款。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同时又牵连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罪行的,按处罚较重的定罪量刑。"

    第三,刑法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5条第1、2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这些罪行都非常严重,处罚也较严厉。如果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以上罪行,并且情节和危害结果都特别严重的,按刑法规定,也不得进行处罚。这样就造成在同一部法律中处罚标准和尺度的不一致,以致造成犯有应该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之罪的人被判了刑,但犯有罪该处死的罪行的却得不到刑事追究。有人认为,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这个年龄段的人不容易犯这些罪行,但这种立法思想是违反公平、平等等司法理念的。也有人说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种想法也是片面的。如果出于这种考虑可以加大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而不能在一部刑法中采取两个或多个定罪处罚标准。对同一个对象,刑法从各个方面考虑都要对其采用一个标准。

    综上,可以增加以下内容作为其中一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将第17条第3款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收容教养从本质上讲是违反宪法的,因此可将此句改为"也可以由政府采取一些帮教措施。"

    五、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可以把刑法第17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或犯有其他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同时又牵连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罪行的,按处罚较重的定罪量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采取一些帮教措施。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
· 《刑法》第347条第七款之...
· 刑法第64条的理解
·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解析
· 危害行为的定义
· 背叛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推荐文章

更多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
· 《刑法》第347条第七款之...
· 刑法第64条的理解
·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解析
· 危害行为的定义
· 背叛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热点文章

更多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