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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2008-01-31 22:01:1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5  文字大小:【】【】【
简介:[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毒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投毒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投毒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而又殃及其他不特定的对象,则以本罪论处。投放毒物造成大量畜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本罪论处。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投毒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一经实施即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该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十年以上量刑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标准,沿海省区为5万元。

四、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是:后者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重大过失事故,前者是故意。同一些企业和个人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也要区分开来,不可混淆。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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