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详解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008-01-31 21:55:1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7  文字大小:【】【】【
简介:[释义] 本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

释义]

本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M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10号]

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它是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破坏通讯设备罪有关规定的扩大。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为通讯设施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相关的,正在运行、使用中的各种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手段破坏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盗窃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参照两高关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司法解释(详见本罪名法律依据部分),可定本罪。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定盗窃罪。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侵犯对象不包括国防用的通讯设备,因为刑法已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及相关分罪名,用于惩处相关的犯罪行为。因此,原破坏通讯设备罪中有关上述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不再适用。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
· 《刑法》第347条第七款之...
· 刑法第64条的理解
·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解析
· 危害行为的定义
· 背叛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推荐文章

更多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
· 《刑法》第347条第七款之...
· 刑法第64条的理解
·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解析
· 危害行为的定义
· 背叛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热点文章

更多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