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沐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说明]:
一、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个条件:
1.必须有丢失枪支旦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二、本罪主观方面,丢失是“过失”造成,而“不报告”则是故意行为。不知枪支已经丢失而迟迟没有报告,X构成本罪。是否明知旦丢失,要认真查证,不可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
三、犯罪主体是特定人员,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具体详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法律依据中《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