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资格变动的情形,那么该如处理劳动关系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团队成员徐寅罡律师为我们作如下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集成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资格变动的情形时,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继承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合并、成立子公司、更改名称或注册信息等方式,企图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