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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的四大变化

2015-01-28 11:38:4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7  文字大小:【】【】【
简介: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份实施已经有一年多了,但是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对《旅游法》认知只停留在旧法的基础上,并没有对新法有所了解。下面就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为广大消费者一一阐述新 ...

新《旅游法》自2013101日份实施已经有一年多了,但是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对《旅游法》认知只停留在旧法的基础上,并没有对新法有所了解。下面就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为广大消费者一一阐述新旅游法的四大变化。

《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112条,相对于旧法,有四处实质变化。

  变化一: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旧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业内解读:2013101日过后,游客前往东南亚,就不会再被强迫去燕窝店、药油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 而欧美等地的奥特莱斯、巴黎春天等购物圣地,导游也不会带着游客前往。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变化二: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旧版旅游合同: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费用范围。

  新版旅游合同: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通常都是领队和导游要多少钱,游客就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小费、该给多少小费,却没有人知道。现在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变化三: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旧版旅游合同:单独列出所有的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行程时间。

  新版旅游合同: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去法国旅游,凡尔赛宫的门票费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2013101日过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价格也会相应地上涨。

  变化四: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旧版旅游合同:并没有单独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为合同“补充说明”,把相关内容按《旅游法》规定列出,要求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业内解读:2013101日过后,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 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责任编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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