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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正制订实施《条例》办法 司法解释出台

2012-03-27 10:22: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8  文字大小:【】【】【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培训班获悉,有关部门正抓紧制订《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已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 ...
      昨天,记者从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培训班获悉,有关部门正抓紧制订《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已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详细讲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

  月底前后司法解释可能出台

  会议介绍,近年来我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纠纷矛盾,主要集中在安置补偿、征地拆迁程序、农民保障和暴力征地拆迁等问题上,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较多的地方问题比较集中。

  会议要求,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切实规范补偿征收行为。同时,姜万荣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来一年多了,司法强制慢一些,月底前后司法解释可能出台。”

  “新《条例》在机制方面,做了一个大的调整。”姜万荣认为,最大的调整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司法强制一定要跟上。据了解,为依法高效办理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各类纠纷案件,按行政、民事、刑事“三审合一、审执联动”的原则,长沙市编委下发《关于设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的通知》(长编委发【2011】11号)、长沙市编办下发《关于区、县(市)人民法院设立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局)的通知》(长编办发【2011】49号),明确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加挂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局的牌子,区、县(市)法院对应设置,负责办理征收过程中各类诉讼和司法强制执行案件。

  部分被征收者可获保障性住房

  新《条例》中,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被征收者,只要符合条件,将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有望优先对其进行住房保障。根据新《条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姜万荣表示,实施优先补偿且就近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和期限,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

  在早先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既包括公共利益的,也包括商业利益的。但此次《条例》修改后,商品房开发就没有纳入其中。姜万荣对征收实施单位作了重点讲解,他表示,新《条例》对征收实施单位明确了单位性质、运作模式、人员和经费来源,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委托负责征收相关工作。

  此外,征收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先的拆迁,拆迁单位包括开发企业和其他一些性质的单位,政府不能作为拆迁主体。而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其法人均不能作为征收主体。在征收机构的设置问题中,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条例》中,解决争端的方式发生变化,被征收人权益有了明确保障。过去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拆迁办或房管局对一方提出的行政裁决审理,做行政裁决书,一方不履行,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形式有:行政强拆或法院强拆。姜万荣指出,现在采用的是行政、司法联动,在拆迁补偿方面达不成协议,政府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执行,法院进行审核,符合程序,由法院实施强行征收。

  《条例》还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湖南各市州已成立征收机构13个,县市区已成立征收机构86个。其中,长沙市、区两级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已全部到位。

责任编辑: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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