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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地沟油”案在常熟宣判

2012-05-24 09:26:4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0  文字大小:【】【】【
简介:苏州5月23日电 (周建琳)江苏首例“地沟油”案在23日常熟宣判。炼制并销售“地沟油”的杨爱国被判处三年刑期,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杨国爱在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2-6苏家 ...
苏州5月23日电 (周建琳)江苏首例“地沟油”案在23日常熟宣判。炼制并销售“地沟油”的杨爱国被判处三年刑期,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杨国爱在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2-6苏家湾3号租住地非法炼制动物油脂后,在明知该油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先后将5桶(约500斤)非法炼制的动物油脂销售给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农贸市场一家点心店。这家点心店做千层饼,用的就是杨爱国的“地沟油”。

  2012年 4月11日,在审理杨爱国案的法庭上,这家点心店的老板惠斌作为证人出具了证言。他证实2011年9月向杨爱国购买了5桶油,只用掉了七、八十斤油,剩下的被查扣了。

  据介绍,涉案“地沟油”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显示酸价明显超标。多位专家针对杨爱国炼制的酸败油脂出具鉴定书,表示食用可引起头晕、头痛、腹胀、腹泻、腹部绞痛、恶心呕吐等症状。长期食用可导致人体必需脂肪酸、维生素A、D及E的缺乏,会加速人体氧化的程度,进而引发人体衰老、肿瘤、心血管病等其他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国爱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将其生产、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国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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