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年仅24岁的被告人陈宜锦来到郴州市南岭山庄路口的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排队办理存款余额查询业务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遗留的银行卡,陈宜锦认为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便心生贪念,立即从取款机上连续分四次将银行卡内7500元取走,并将该银行卡带走藏到自己的家里。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宜锦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冒用他人使用该银行卡,并从银行卡取款7500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宜锦在归案后即主动将赃款和银行卡退还被害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