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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婚姻法律全书 (4)

2008-02-11 10:20:0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976  文字大小:【】【】【
简介:[附件:婚姻法律全书] 婚姻是指作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每一个人,包括伟人,都离不开平凡的婚姻、家庭生活。正如衣食住行一样,婚姻、 ...
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拒绝履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救助措施

六十五、结婚期间,丈夫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一方面,你可以单独就此种情况向有关机关反映寻求帮助,另一方面,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对方离婚,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如果丈夫经常以打骂的方法进行折磨,情节较恶劣,就将构成虐待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可以到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想与他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结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六十六、结婚后,由于我患有重病,丈夫对我却不闻不问,我想了解作为丈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该怎么办?

答: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因此,你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要应的费用。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六十七、请问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几种?无过错方在追究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六十八、我妻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现在我感到非常的气愤。我准备将家里的电器等值钱的东西全部毁掉,既然要离婚,那大家都得不到任何财产,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你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你违法对财产进行毁损,不仅在分割财产时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有可能受到法院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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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月于长沙整理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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