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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008-02-05 18:49:2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38  文字大小:【】【】【
简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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