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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报复目的乱刀夺命 6犯领刑另4名涉案嫌犯在逃

2008-01-28 12:30:2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6  文字大小:【】【】【
简介: 中国法院网讯 为逼“对方老大”现身以达报复目的,四青年密谋后,决定通过“收拾”对方“小弟”而“引蛇出洞”,不料,“小弟”却在乱刀之下命丧黄泉。1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造成 ...
    中国法院网讯   为逼“对方老大”现身以达报复目的,四青年密谋后,决定通过“收拾”对方“小弟”而“引蛇出洞”,不料,“小弟”却在乱刀之下命丧黄泉。1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造成这起血案的6名被告人,其中1人被判处死缓,另5人分别被判15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6年12月20日晚18时许,因以前与他人发生纠纷,一直寻找复仇“对方老大”无果的顺庆区人刘猛、刘抗、刘华、康兵(均为化名,另案处理)邀约其余6人在市内某宾馆商议,决定通过“收拾”对方“小弟”,待“对方老大”到医院看望其“小弟”时伺机复仇。随后,“老大”刘猛对商议结果作出安排:由王峰、陈浩、何明、邓林(均为化名)用菜刀砍“小弟”,何东(化名)负责跟踪“小弟”,吴天(化名)招呼出租车到现场等候接应撤离。待分工完毕,刘猛、康兵提供了4把菜刀。

    当晚21时许,刘猛在市北湖公园附近发现“小弟”曾军(化名)等人,遂电话叫何东前往跟踪。22时许,刘猛、王峰等8人分批赶到曾军“失踪”的农科巷口,经讨论决定沿街搜寻曾军。不久,王峰发现曾军在某网吧上网,于是与陈浩、何明、邓林上前,围住曾军乱砍,受伤后的曾军负痛拼命挣脱冲出网吧,在一报亭处摔倒,4人再次追上去对其乱砍,负责跟踪的何东亦上前用匕首戳倒地的曾军。随后,几人乘吴天租坐等候在一旁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王峰将4把菜刀埋于公路旁泥土中。

    案发后,曾军被急救到川北医学院治疗,次日凌晨4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曾军系多处骨折、左血胸、左肺锐器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得知曾军死讯后,刘猛、王峰等人外逃。一月后,陈浩、王峰相继被抓获归案。随后,根据陈浩提供的线索,何明、邓林、何东亦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11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曾军的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期间,何明、何东及吴天的亲属与曾军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何明、何东的法定代表人及吴天的亲属各赔偿曾军亲属经济损失(均已支付)。鉴于三人亲属诚恳的道歉和真挚的行动,曾军父母原谅了三人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庭对三被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峰、陈浩、何明、邓林及何东等人受他人指使和安排,不顾后果,持刀朝被害人曾军身体砍、戳20余刀,致曾军死亡,根据5人使用的凶器,砍切的部位及实际造成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吴天明知王峰等人持刀去砍他人,还乘坐出租车接应,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王峰等5人积极参与实施,系主犯。吴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何明、邓林及何东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明、何东的法定代理人、吴天的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邓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何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何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吴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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