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拉皮条”,都是犯罪行为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团队成员黎衡山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为我们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
黄某是北京某娱乐城里的“小姐”。过去娱乐城的生意一直不错。但近年来,由于附近又开了数家和他们一样的洗浴中心,黄某所在的娱乐城一下子就失去了很多客户。黄某于是决定出去单干。但是,黄某离开娱乐城之后,发现“顾客”并不是很容易找。于是,黄某聘请了一个“销售人员”赵某,黄某的“生意”就好起来了。
某日,嫖客孙某在赵某的介绍下前来和黄某做“生意”。谈妥条件后,正准备开始“进入正题”时,突然一批警察从天而降,将两人抓获。在两人的交代下,警方后来又将赵某抓捕归案。最终,赵某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但黄某与赵某却没有被定罪判刑!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说法:
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的行为是犯罪。但对于卖淫行为本身,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对于嫖娼行为,刑法也没有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但是他们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是难逃的。法律没有将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卖淫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同时,卖淫者本身也是深受其害。一般来说,社会上的卖淫人员,大都因为生活贫困而被逼无奈才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所以,这些人本身已经是弱势群体了,刑法不再给予严厉的惩罚。而“嫖娼”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但是从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除了危害本人及卖淫人员外,并没有对其他的社会人员或者社会关系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刑法也是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嫖宿幼女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