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某兵窜至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大榄岗坟场,见坟场内一掘开的墓坑中有装着人体骸骨的瓦罐,遂起意将瓦罐盗走,借此敲诈勒索骸骨主人。随后,被告人马某兵准备了行李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再次回到墓地将骸骨盗走,留下一张“如要骸骨请联系,准备十万元,不准报警否则我把骸骨丢进厕所,13424535***”的勒索信,并将盗得的骸骨藏匿于出租屋。被害人谢某添发现勒索信后,通过上述手机号码与被告人马某兵取得联系,后经讨价还价,被告人马某兵仍要挟被害人交出三万元赎金,否则将骸骨丢弃。同年7月25日下午,被害人谢某添假称赎金已存入被告人马某兵指定的帐户,待被告人马某兵到小榄镇洪联路中国银行小榄洪联分行取款时,预伏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马某兵抓获。破案后,缴回的骸骨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兵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马某兵曾于2000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