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行政争议 >> 法律常识 >> 面对行政处罚 你有哪些权利

面对行政处罚 你有哪些权利

2008-01-27 16:35:2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07  文字大小:【】【】【
简介:  依法行政,喊了多年,老百姓总感不满意,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负担在减负中加重,外商投资者在政府的极力招引中望而退却。这其中一个原因是老百姓在接受行政处罚时没有很好行使法律赋予 ...

  依法行政,喊了多年,老百姓总感不满意,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负担在减负中加重,外商投资者在政府的极力招引中望而退却。这其中一个原因是老百姓在接受行政处罚时没有很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为一些部门滥用权力,随意处罚,壮了胆,撑了腰。
  有人要对我们处罚,我们有哪些权利呢?
  第一:对行政处罚有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或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应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对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处罚法》在总则一章,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进行复核,意见成立的应采纳。为保证当事人的此项权力,实行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第三,对行政处罚有复议、起诉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专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了具体规定,保证了当事人的复议权和起诉权。这两种权利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最为主要的申辩权。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变更权,判决变更显失公平的具体行政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复议权、起诉权的实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复议、申诉不加重处罚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对行政行为不举报的责任。
  第四,对行政处罚有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许可证、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为保证听证权的实现,当事人行使听证权,不承担费用。行使听证权,就可以充分行使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对违法损害的行政处罚有受偿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对行政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赔偿,首先要确认行政处罚全部或部分违法,归于无效;其次,行政处罚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害或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事实;再次,行政处罚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违法造成损害,既可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提出;既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都可以达到国家赔偿的目的。
  第六,对部分违法的行政处罚有抗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成立,这也是一种抗辩权。
  由于我国长期受到官本位思想的统治,人治的传统更是源远流长,群众对政府有畏惧感、顺从感,怕吃官司,搞诉讼,总有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这客观上为一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乱设处罚造成可乘之机。因此,政府部门要正确运用权力,依法行政,还要依赖于广大群众依法监督,自觉保护自身权利。普及法律知识,让老百姓行使权利来约束政府权力,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提倡:如果有人要对你处罚,请行使你的权利。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国家赔偿的范围
· 应合理收费加强监管和版...
· 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
· 如何约定物业费等费用?
· 单位集资房再上市需补交...
· 什么是刑事赔偿?其主体...
·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赔...
· 不服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
· 公民对公安的哪些行为可...
· 赔偿请求人如何提起行政...

推荐文章

更多

· 国家赔偿的范围
· 应合理收费加强监管和版...
· 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
· 如何约定物业费等费用?
· 单位集资房再上市需补交...
· 什么是刑事赔偿?其主体...
·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赔...
· 不服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
· 公民对公安的哪些行为可...
· 赔偿请求人如何提起行政...

热点文章

更多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