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诉讼仲裁 >> 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01-27 15:57: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0  文字大小:【】【】【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八条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九条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否...
·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
·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 关于在两个非法用工单位...
·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 判决驳...
· “正式工”与“合同工”...
· 电话录音显示员工违纪 公...
· 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

推荐文章

更多

· 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否...
·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
·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 关于在两个非法用工单位...
·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 判决驳...
· “正式工”与“合同工”...
· 电话录音显示员工违纪 公...
· 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

热点文章

更多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