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执行和解”时代的六大注意事项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并于3月1日开始施行。一时间,“执行外和解协议”、“以物抵债”、“可执可诉”都成了热门关键词,各大公号纷纷转载,法律界人士热议纷呈。但对于广大普通当事人尤其是手握法院生效判决的债主而言,这些概念统统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有一个问题:3月1日之后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
司法解释就像法律的补丁,有时候会有V1、V2、V3版,更多时候也就只有一版。一般都是V1没补上的V2补,V2没补上的V3补,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补不上的各地高院来补(当然各地高院的各种规定严格来说并不叫司法解释)。
这次《执行和解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一些现实中的问题,但仍有不少问题并未涉及或者尚不清晰(后面会讲到),加上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会对司法解释模糊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做法,所以要简单粗暴地回答“之后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说实话,有些困难。但是我们是比较负责任的。
尽管有些难度,我们仍然试图从这一版《执行和解规定》中总结出一些谨慎的、大概率正确的做法。对于模糊的规定,我们也会提醒广大债权人注意,以期对各位读者有所裨益。
结论:
1. 执行中的和解协议最好在法院签署,签完之后最好手拉手提交给法院一份,这样才叫“执行和解协议”。不提交的,后果自负。
2. 执行和解协议里最好约定违约条款,违约条款并不是指“若不履行协议的恢复执行原判决金额”这类条款,最好是实打实的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可以参考不要超过判决金额的30%。
3. 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有担保的,要进一步要求担保人在和解协议中承诺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 被执行人提出要用房产、汽车直接过户抵债的,请谨慎处理,法院不会帮忙过户,后果自负。
5.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例如没有违约金的情形),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例如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具体要综合时间和成本来选择。
6. 无论是申请恢复执行还是起诉要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最好都在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以上基本是从本次《执行和解规定》中总结出的大概率正确的做法,对广大债权人而言,上述6条基本即是本次《执行和解规定》中最有指导意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