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朋友李四因为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而张三所认识的王五经常借钱给他人赚取一些利息,为帮助朋友李四解决燃眉之急,张三介绍李四到王五处借了10万元钱。因生意亏本,到了还款期限,李四无力偿还借款。此时,王五说张三是介绍人,在李四不能还钱时,应由张三来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这10万元钱。
请问,在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张三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说法:
根据以上《意见》的规定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张三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张三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