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诉讼仲裁 >> 民事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01-27 14:30:1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8  文字大小:【】【】【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8日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号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督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对适用督促程序处理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二条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四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七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八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九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督促程序的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 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 录音如何成为证据?
· 民事诉讼不得上诉的情形...
· 最高法:“知假买假”行...
· 录音可作证据使用吗?
· 支付宝付款方式购物纠纷...
· 认定诉讼仲裁协议无效的...
· 证券公司处理业务差错的...
· 对时效产生中断效力的事项

推荐文章

更多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 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 录音如何成为证据?
· 民事诉讼不得上诉的情形...
· 最高法:“知假买假”行...
· 录音可作证据使用吗?
· 支付宝付款方式购物纠纷...
· 认定诉讼仲裁协议无效的...
· 证券公司处理业务差错的...
· 对时效产生中断效力的事项

热点文章

更多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