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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无证据证明给付彩礼 法院依民俗判女方返还

2012-05-04 12:01:3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2  文字大小:【】【】【
简介: 按农村习俗订了亲的一对男女,后因矛盾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被女方以无证据拒绝。3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依据民俗判处女方返还男方的彩礼。   2010年8月,男子蔡某经人介绍与徐某建立恋 ...
      按农村习俗订了亲的一对男女,后因矛盾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被女方以无证据拒绝。3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依据民俗判处女方返还男方的彩礼。

  2010年8月,男子蔡某经人介绍与徐某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9月举行了订亲仪式,蔡家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了徐某彩礼现金18800元及“三金”(三件金首饰)。2011年8月,蔡、徐双方因性格不和以及琐事发生矛盾,媒妁之约成了往日云烟,两家解除了当初的婚约。蔡家遂要求徐家返还彩礼现金以及“三金”,有“三金”发票为凭,徐某父亲很快就将“三金”退还给蔡某,但始终不肯承认收到过蔡某家给付的礼金18800元。蔡某一气之下,将徐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给付订亲彩礼18800元展开舌战,原告方以当时在场人的一份共同书面证词和在场的三个证人的证言证明,双方订亲当日原告母亲用两条红毛巾裹着礼金18800元给被告,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方却一口咬定未曾收到过原告所称的礼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眼看自己辛苦攒的18800元将“付诸流水”,法院作出了判决:按农村风俗所订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当地通行的民俗习惯,被告辩称未收取该礼金,与民俗以及事实不符,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18800元。对法院这一判决,被告表示不服,将上诉。

责任编辑: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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