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仓是农民工,2009年2月4日,经人介绍他来到一家用人单位进行操作实习,被告单位给他办理了工资卡并按月支付他工资。这样,他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天上班中,原告刘仓的牙齿不慎在工作中受伤,已构成伤残。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后,就将原告辞退。为此,原告刘仓很是不满,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5400元及医疗补助金5400元,并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250元。
被告单位辩称,他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他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为妥善处理原被告的纠纷,郑州高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多次主持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刘仓与被告的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除已经支付原告的医疗费2292元外,再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继续治疗费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