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的债权 我还能起诉吗?
1994年孙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汪某,1999年汪某以做生意为名向他借了5000元人民币,当时汪某写了借条,只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后来,孙先生打电话通知汪某还款时,发现汪某的手机已经停机了,孙先生只有多方打听汪某的住址,到2005年底,终于找到了汪某的住处,但汪某却已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明确表示不还钱了。孙先生也听人说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而此时距汪某借钱已经6年了,问是否还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汪某还钱?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孙先生的案件中,汪某给他写了借条,但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应视为无履行期限的债务,这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也同样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的得起算大致分为三种情形:1、如果债权人没有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债务人没有表示不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债务成立之日起算。2、一旦债权人催促,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从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此诉讼时效为两年。3、在债权人多次催促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重新约定还款时间的,以重新约定的还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此诉讼时效也为两年。
具体到孙先生的案件中,因为孙先生与汪某的债务属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孙先生可以在二十年之内随时要求汪某还钱,只要汪某没有明确表示不还,孙先生都可以在二十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旦汪某明确表示不还了,那么,诉讼时效以汪某明确不还钱的时间起算,时效为两年,即到2007年底以前,孙先生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