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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代理的箭牌(中国)糖果有限公司案

2008-09-24 23:48:1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945  文字大小:【】【】【
简介:2008年3月20日下午,正在办公室整理下周开庭的有关材料,接到了箭牌公司法务部黄小姐的电话。 去年的下半年,因为箭牌公司在湖南发生的一些法律方面的事务与我进行过沟通,双方印象都还比较深刻。而这一次,是 ...

2008320下午,正在办公室整理下周开庭的有关材料,接到了箭牌公司法务部黄小姐的电话。

去年的下半年,因为箭牌公司在湖南发生的一些法律方面的事务与我进行过沟通,双方印象都还比较深刻。而这一次,是因为他们公司在湖南汩罗遇到了一起工商行政处罚。小姐介绍说,她们公司所生产的一种糖果叫瑞士糖,原是由瑞士商人发明,在1999年,由卡夫公司生产并进入中国市场。箭牌公司于20064月收购并接收卡夫公司在中国的瑞士糖业务。2006711日,箭牌公司报送的瑞士糖《企业产品标准》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备案。在生产销售的过程当中,一直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前二天,突然接到了汩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份《询问通知》和《听证告知书》,认为箭牌公司所生产的瑞士糖在标注有“瑞士糖”字样,而产品的实际产地在广州,所以该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造成误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听证。

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我建议第一步是赶紧申请行政处罚听证,以保证时间申辩。同时,让小姐将工商局给他们的相关材料传真给我。收到全部材料后,通过初步审查,我认为箭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且该行为不构成引人误解,而更重要的,他们的行为根据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随后及时与黄小姐联系,给她说明了我的观点。小姐也非常赞成我的观点,只是有些担心,认为工商局会不会听我们的答辩意见。我很肯定的讲:现在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尤其对于行政部门而言,执法更应当依法进行,不应当会有存在有法不依的行为。小姐听了我的介绍后说:徐律师能有这样的坚信,我也相信这个案件能取得最后的胜利,我会将这个案件的情况及徐律师的意见向领导汇报,并决定下一步方案。

办理好委托手续,根据对案件的初步分析,与小姐及时联系,要求公司提供和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瑞士糖的起源,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瑞士糖的备案材料,瑞士糖现在已经成为一种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到证据材料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及时拟好了申辩书,并交由小姐及其领导审阅。对我所写的申辩书,领导表示非常的满意。

听证时间是安排在48日。47日晚,小姐乘坐广州至长沙航班飞至长沙,第二天一早,即赶赴汩罗。到汩罗工商局的时候,离听证时间还有十几分钟,与工商局负责同志就本案进行沟通,了解到了本案已经通过了市局的批准,并且也是作为一起典型案件来处理的,顿时感到压力大了起来。九点钟,听证准时开始,是由工商局法制办主任对本次听证予以主持,先由承办人员陈述处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他们所作的陈述,我们提交了我们的证据材料,同时提交了《申辩书》:

     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在其所生产的“sugus®”瑞士糖罐体上所标注“sugus®瑞士糖”名称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任何法律法规,不应当承担任何行政处罚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suges®”瑞士糖名称的有关说明。

   根据维基百科全书的记载,瑞士糖起源于欧洲,由瑞士糖果商人发明, “sugus®瑞士糖”于1931年首次在瑞士生产和销售。1999年,由卡夫公司生产并进入中国市场。箭牌公司于20064月收购并接收卡夫公司在中国的瑞士糖业务(包括销售和生产)。

瑞士糖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鉴于其具备良好的市场背景,即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产品品类名称,即特指正方形,长宽各2厘米,厚7毫米,由不同的水果口味,并以不同颜色的包装纸包装的糖果。目前,在中国的市场上,已有几十家生产瑞士糖的生产商。2006711日,箭牌公司报送的瑞士糖《企业产品标准》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事实上,“瑞士糖”和 “充气软性糖”已经一道作为标准名称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并予以了备案。

二、箭牌公司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上标注“sugus®瑞士糖”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首先,箭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虚假宣传”的情形以例举的形式作了规定:“(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以上几种情况,但是箭牌公司只是将已经经国家机关已经批准的名称在其自身的包装上予以标注,完全不构成虚假宣传。

其次,箭牌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引人误解。

    sugus®瑞士糖”自1999年由卡夫公司投放中国市场以来直至由箭牌公司接收,即一直使用这个名称,近十年以来,已经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而在与此同时,鉴于“瑞士糖”这个名称朗朗上口,因此,国内大量的生产厂商也同样以“瑞士糖”作为其生产产品的名称。箭牌公司在其包装上同样标明了生产商及地址,而并未在其包装上标明诸如“瑞士生产”的字眼,亦未伪造产地,作为普通消费者而言,完全有能力识别这只是一种商品的名称,而不会误解为这是在“瑞士的糖果”。

三、箭牌公司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上标注“sugus®瑞士糖”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该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二种,一种是利用“广告”,一种是利用“其他方法”。在具体判定箭牌公司是否违反本条之规定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立法者所指的“虚假宣传”的具体手段作相应的分析。

首先,箭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广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箭牌公司只是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标准名称,因此,完全不能归纳于“利用广告”。

其次,箭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其他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所指的“其他方法”是一种概括性表述,它是指除广告之外又不体现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的能使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方式。虽然湖南省目前没有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办法,但是,北京、广州、福建、江苏、山东、贵州、辽宁、浙江、天津、安徽、江西等省市已经出台了实施办法,在这些省市的规定当中,均对虚假宣传作出了例举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中所指的“其他方法”是指:(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五)利用新闻媒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报道。

需要强调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中所指的“其他方法”特指的是不体现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的宣传方式,箭牌公司亦从未有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宣传手段。

箭牌公司在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是一直秉持严谨态度,也更希望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下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对贵局今天组织的听证,箭牌公司衷心希望贵局能本着客观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处理。

至上午十一点左右的时候,听证会结束。赶回长沙,等待通知。半个月的时间一直没有任何的消息,过完五一后,我再次给汩罗市工商局有关领导去电话,告知我:本案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及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决定撤销立案,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至此,本案取得全面的胜利。在此之前,从未吃过瑞士糖,案件取得胜利后,特地到超市里买了一包混合水果味的,吃起来,味道确实相当不错。

 

附:本文经箭牌公司法务部允许,单纯只是对办案流程予以实录。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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